Q: 您好
本人委託房屋仲介公司賣一間房並於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書",由於覺得當時有被勉強的感覺所以不想賣這間房子也告知及詢問房屋公司,得到的回答是一旦簽定"買賣契約書"後若反悔不賣就需要賠償買方定金及已付金額的雙倍賠償.
契約內容違約處罰內容如下:
經買方書面通知限期催告後仍無故不履行時,買方得解除本買賣契約,且賣方應將買方已付款項加倍返還予買方,做為賠償之用.
請問這樣的契約內容處罰合理嗎?
有甚麼辦法可以將傷害減到最輕?
當時簽訂買賣契約書時,仲介業務並沒有告知這項條款,業務人員又急著要你成交一直在旁說服..事後覺的有被騙的感覺!!
A:
一、您已簽約買賣契約已經成立生效。
二、契約既已成立生效則生契約內容之效力,契約既有約定處罰條款,核其性質應係違約金性質。
三、您若無正當理由,如契約無效或是對方違約等主張,而拒絕履行契約即有可能適用上開規定。
四、但您可以主張違約金酌減,請求法院將違約金酌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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