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收到民事損害賠償一審判決書,先聲明上訴,因沒有寫標的,所以法院櫃臺就沒有收裁判費,現在也還有收到法官裁定要繳納多少錢。
假設,一審訴訟標的金額100萬,因尚有100萬單據不及於一審提出,總共二審請求訴訟摽的是200萬,那麼,最近要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可以寫200萬嗎?還是要依一審只寫100萬,另100萬以訴之追加,再由法官裁定呢?
上訴人希望一次來較為節省程序啦!
A:
[quote:1962ac5e22="Anonymous"]收到民事損害賠償一審判決書,先聲明上訴,因沒有寫標的,所以法院櫃臺就沒有收裁判費,現在也還有收到法官裁定要繳納多少錢。
假設,一審訴訟標的金額100萬,因尚有100萬單據不及於一審提出,總共二審請求訴訟摽的是200萬,那麼,最近要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可以寫200萬嗎?還是要依一審只寫100萬,另100萬以訴之追加,再由法官裁定呢?
上訴人希望一次來較為節省程序啦![/quote:1962ac5e22]
您好:
從您的來信內容中,可知您已經聲明上訴,尚未提出上訴理由,假使您於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由於一審程序已經辯論終結,於合法追加之前,二審裁判費之核定應是以100萬元作為基準。
由於法院尚未核定上訴費用,您於補提上訴理由時,訴訟標的金額可空白,法院依法還是會核定。
至於,您擬於二審為訴之追加,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上需得他造之同意,程序上尚須調查,假使追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2-6款規定之事由者,法院會諭知應補繳之訴訟費金額及及繳納期間。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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