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97//5/1透過仲介買1棟2手透天4樓,房屋所有權狀只有3樓,所以4樓屬加蓋,4樓房屋屋頂漏水,時間已經2年,是否能向原屋主或仲介求賠償?
感謝您的回覆
A:
第 497 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五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因此您在五年內均可主張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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