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大律師 本人收客戶貨款支票
不幸跳票 已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
請問此債權憑證的有效期為幾年
謝謝
A:
您好:
一、依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也就是說執票人需於發票日起一年內,對支票的發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否則發票人即可以時效消滅做為其不為給付、抗辯之事由。
二、惟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後,依民法第 137 條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故依題示,本於支票之票據權利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其時效即延長為五年,五年後方可能有時效消滅之問題。
三、又如在五年內已為聲請執行,但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可向法院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一併敘明。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