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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法官庭上所說與判決迥異,不懂上訴理由?


Anonymous 發問於 2010-06-06 | 台北 |

Q: 民事案件開庭實際情形與閱卷筆錄不一樣,法官或書記官誰有涉違失嗎?
這可以說是上訴的甚麼理由嗎?謝謝您的幫忙!謝謝!


1/
閱卷筆錄:
法官:兩造尚有無證據資料提出或待證事項請求調查?
兩造均稱:無

開庭實際情形:
原告再次聲請調查錄音+勘驗現場等證據,法官說原告所提供之證據會參考,不用調查。
原告說尚有其他請求要遞補收據,法官說案件已拖很久,不可以再開庭。
PS多次聲請調查證據法官都不調查,也不開庭近1年

判決結果:
對於原告所提證物及調查證據及為何法官不調查等,竟然全支字未提,全依被告不實答辯作判決
PS被告未有任何證據佐證,即便供詞矛盾,就選有利被告的答辯或供詞寫判決書。

2/
閱卷筆錄:
法官:提出全卷證據資料,有何意見?
兩造: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就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辯論。
法官:XX年XX月XX日宣判。

開庭實際情形:
法官並無提示卷證,故兩造也無上述所載『無其他主張及舉證。。。』,當時開庭時電腦螢幕也沒這樣的字阿!
PS原告一直納悶,為何關鍵重要證據不利被告,法官竟至始不調查,這樣的筆錄對上訴有何甚麼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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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你可以向法院聲請錄音光碟, 發現錄音與筆錄內容不同,可以要求法院更正。
二、並依此作為上訴理由,主張法院就您聲請調查之證據均未調查。
三、除非有證據可證明書記官、法官故意登載不實,否則只能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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