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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


呂OO 發問於 2010-06-04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敝人於95年10月購買新屋,並於隔年2月交屋。自交屋後,每逢下雨窗框就會漏水形成水漬,包含客房,臥房與書房。大概在第二年後,陽台部分也有滲水並導致地面積水的現象。且每次風向與雨勢不同,漏水位置也有差異。經與建商交涉,客房,臥房與書房施以silicone施打方式,導致目前壁面坑疤依舊清晰可見。陽台則從未有修繕的動作。到現在邁入第三個年頭,今年梅雨季剛到,所有的地方打過silicone的地方都又開始滲水,連客廳的窗框下緣地板也開始有積水現象。之前因為在客廳窗框邊有施予裝潢木做,所以並沒有注意到漏水,但這次則有積水的現象。跟建商聯絡後,他說已經超過保固期限,若要修繕要自費,此外又說客廳漏水是因為木作裝潢造成結構損壞漏水,與他們無關。想請問,從剛交屋一路到現在第三年,中間每逢下雨必漏水的現象,是否可以舉證是建商施工不良?又漏水是否屬15年結構保固?遇到這樣的問題該如何因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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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民法第 497 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間年。
因此您的買賣契約書未特別規定保固期間,應是五年時效。惟建商往往會將時效降至五年內,您可以主張違反消保法規定,應係無效。
二、您負有舉證責任,可以請法官指定土木技師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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