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與客戶訂定合約,在用印上遇到兩個問題:
第1個問題:
在立契約書人處,甲方的負責人登打:王大同,但經查經濟部公司登記,發現此人並非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應該是負責簽約的總經理,請問,這樣繕打合約是否需要修改?(是否需要改成---->管理負責人:王大同?)
第2個問題:
又此總經理的印章是蓋"人人建設公司總經理小章",請問這樣的印章是否有效力?(因為上面並沒有總經理的名字,這樣合約是否有效?)
例如:
立契約書人
甲方:人人建設公司 簽章:人人建設公司大章
負責人:王大同 簽章:人人建設公司總經理小章
地址: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x
統一編號:xxxxxxxx
謝謝幫忙
A:
依民法第554條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
用之。
再者,只要由整體關連可判斷是代理該公司之意旨,即可認定訂約當事人為公司,而非總經理,本案例,該總經理有代理權,且簽約時復以經理人之名義,故該契約已然生效。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