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顧客付訂金時,店家開出的憑證,正聯店家留副聯客戶留;如果顧客取貨時,沒帶副聯,只在正聯簽名,請問店家需保留正聯多久?買賣契約簽訂時,可否註明有效期限?法定期限多久?
感謝您的回覆
A:
陳小姐:妳好!
訂金依民法第249條之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契約履行時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該條第一款);另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民法第369條亦有規定.因此只要能證明店家業已依買賣契約交貨,則訂金憑證即無保存之必要,如雙方簽有買賣契約,則在買賣契約訂明於一定時間內取貨,逾期訂金即歸店家作為違約金之一部不得請求返還,有此約定則訂金憑證之效期,自該取貨日到期日(或經店家限期催告後不來取貨之最後期日)後之適當時日,即無保留之義務,如雙方未訂買賣契約,僅以訂金聯交付買方作為憑證,對方取貨時又僅在店家之正聯上簽字取貨,則為證明交貨完畢,則須保留該取貨憑證,以免將來買方再拿訂金收據請求交貨,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及舉證上得困難.坊間店家多有在訂單上逕行訂明取貨期限,逾期訂金即被沒收之習慣,遇此情形,則店家正聯既有買方之簽字,或縱無簽字,只要逾取貨期限相當時日,買方想再拿副聯來取貨,即有二重理由(逾期或已交貨)可得主張!至於訂期多久要看所訂貨物之性質而定,可依同業公會所認合理之期間訂之,法律並無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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