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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違反公司法第九條!

違反公司法第九條!


aOOOO 發問於 2010-05-24 | 台北 | 服務業

Q: 情形如下
有一股份公司設立資本額為壹億元整,
最近公司股東收到法院的傳票,傳票上寫待證事由為某某股份公司 公司法
想請問以下問題:
1.當時成立公司時,是借用他人資金來成立的,是否因為這樣要被調查?
2.如果是因為資金的關係,上庭時要如何解釋會比較好呢?
3.我知道如果違反公司法第9條,處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般這樣的情況
如果真的發生,大部份會被法院如何處罰?
4.協助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事務所是否有相關罰則?(資金是事務所介紹的)
5.那借出資金之人又有什麼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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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你所述乃是屬於公司「驗資」的問題,因為修法前公司有設立資本額的規定(當然也有可能是公司需求而將資本額提高),但是因為公司負責人沒有現金,因此即透過借貸或其他方式籌措資金,待會計師查核完畢後再將資金還給他人或退回給其他股東。
關於驗資的情形,公司負責人、會計師與金主都會構成刑事犯罪(主要為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等)。
關於驗資的刑事處罰,若屬輕微且無前科記錄者,尚有緩刑與易科罰金的機會,但若驗資金額過高,有些法官是不會給予緩刑的機會。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賜知。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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