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顧問您好,
本公司為資訊服務業,研發專業工具軟體。為免軟體被盜用,採取安裝硬體鎖來保護,故於98年起於軟體授權契約中特別標註”本軟體應由硬體鎖保護,若硬體鎖遺失,則視同遺失本軟體,被授權者需另行重購新的軟體。”
但有些客戶是於98年以前購買,當時授權契約中並未特別標註此項重購規定,同時產品顧問當時承諾客戶若硬體鎖遺失時,可以某固定金額重購。
針對於98年以前所對客戶做的承諾,依照法律是否一定要履行,還是可比照修改後授權契約所約定的重構新軟體來回應客戶? 還是公司即日起需要針對之前的客戶發布公告,告知硬體鎖遺失重構的新辦法,如此才能採
用新規定呢?
煩請您協助解惑。謝謝!
A:
按契約之效力係依雙方契約所定之內容而定,於有效期間內生契約內容所定效力。依您所述,九十八年以前購買之客戶,產品顧問當時有承諾客戶若硬體鎖遺失時,可以某固定金額重購,此約定之效力首先應分析
一、有無於契約中明定可以某金額重購之約定?若有,則您自不得再要求客戶重購軟體。
二、若無,則產品顧問是否具有代理公司之效力,即產品顧問之承諾是否具有契約效力?
三、客戶有無承同意該承效率?對話之要約應立即同意,故客戶未立即同意其要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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