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之前公司經營者於民國82年間以公司車輛向銀行借款,後來在民國84年間因經營不善就沒有再按期向銀行繳納貸款,請問銀行的債權有期限嗎?到現在事隔那麼多年銀行是否還可以繼續追討嗎?謝謝...
律師
A: 您好: 借款債權之時效依民法規定為15年。 故自公司未如期繳納貸款起15年內,銀行都可以追討。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