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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定,法官要寫判決書,不得閱卷???


Anonymous 發問於 2010-05-10 | 宜蘭 | 服務業

Q: 請問1:
民事訴訟法或哪種條文訂『言詞辯論終結至宣判期日,原告不得閱卷』?
(因言詞辯論終結日被告庭呈交付法官書狀,但未影印繕本,致原告不知該書狀內容為何而聲請閱卷,書記官來電說『依法規定,法官要寫判決書,不得閱卷』)



請問2:
我是民事的原告,言詞辯論終結日,對於案情關鍵之事情,我的委任律師突然脫序嚴重違反委任人的意思表示即與事實相反(也就是說有利被告之判決),令人錯愕,法官立即當庭宣布本次庭期言詞辯論終結,原告不得有意見,現在,該如何補救上述情形呢?
可以寫甚麼狀以澄清上述律師嚴重的錯誤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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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您可以要求書記官提出法律依據,事實上確有這方面不成文的慣例。
二、您應該立即更正,因為就事實陳述不一,以當事人陳述為依據,但您必須即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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