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支付命令發文日期是83年11月,但某資產公司買得債權,並據以強制執行,但其確定證明書為98年所補發,這樣合法嗎?支付命令可以與確定證明書相隔15年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支付命令之效力與確定判決是一樣的,雖98年才補發確定證明,但確定證明上面應該會寫該支付命令係於民國何年何月何日確定,確定日即為得請求強制執行之日.
而關於該支付命令之請求權時效,仍須視該支付命令內所記載之債權係屬何者債,而影響其時效為5年或15年,例如若為借款的話,時效為15年
謹覆如上
郭瑋萍律師 電話:02-2740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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