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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server IP位置遭盜用!!


楊OO 發問於 2010-04-22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請問一下,公司於前陣子公司收了六張各分局的通知單並配合至警局作筆錄也提供警方防火牆資料(4張詐欺案以及2張妨害電腦使用案)。偵查佐說公司利用雅虎拍賣商品,等被害人付款後卻沒收到,於是調出IP位置得知是公司的server IP。而妨礙電腦使用案則是說公司是否有遭用被害人的帳號進行買賣交易。這部分我們公司也已經提供警方當時案發防火牆的資料。(公司server已經安裝防毒軟體並變更使用者名稱與密碼了)。

這陣子又收到兩張是從"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刑事傳票",士林地檢署的刑事傳票案由是妨害他人電腦使用(這張傳票經過負責人出庭後檢察官發了一張不起分書通知)。但是台北地檢署卻是麻煩連連(案由詐欺案),在這當中(工程師,經理,甚至負責人)都已到案說明,也提供防火牆資料給檢察官,檢察官卻百般刁難,現在不知如何是好?!

1. 公司有諮詢過電信警察隊(他們說已經有發刑事傳票他們不方便再做處理)?
2. 公司也是受害者阿,是否錯過報案的時間,那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3. 未來若是再收到分局通知單是否可以辦理移轉管轄要求? (公司位於台北市)?
4. 公司目前只能提供防火牆資料做證明,能再怎麼做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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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由於資安方面的技術,並非一般的司法檢警人員所擅長,因此,在經isp判定犯罪行為人於特定時間所使用的ip確為 貴公司所有的情形下, 貴公司(及業務承辦人員)自然是檢警人員首要傳訊的對象,尤其在被害人為多數,甚至已經不同檢警單位受理之情形下,可能就會一而再再而三地於不同案件,不同程序傳訊相關人員。
因此,不論 貴公司相關業務人員是被列為被告(嫌疑人)或僅僅是證人,地檢署或各審級法院都有可能進行多次傳喚,礙於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人均有作證之義務,相關人員原則上還是有義務儘量配合。而且因為刑事案件的管轄,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犯罪行為地為決定管轄法院(或地檢署)的原則,而不是可以隨便移轉管轄,所以,要去要求將整個案件移由其他法院或檢署管轄,實務上並不可行。
但如果 貴公司相關人員只是單純證人身分,除非地檢署或法院堅持認有必要親自到庭說明,否則,基於業務考量,還是可以先以書面向檢署或法院說明。而且有時候,也可向檢署或法院以「路程遙遠」,要求法院或檢署轉請附近其他檢警單位代為進行訊問製作筆錄,或是先行請假,再安排其他時間前往應訊。
此外,既然所有案件都是相同類型的犯罪手法, 貴公司應該可以製作較為詳盡的書面說明例稿讓各個司法機關了解犯罪行為人如何利用貴公司的ip犯罪,如果書面說明可以讓法院或地檢署了解,相信一再要求 貴公司人員到場的機會,應該可以大大減少。
最後,如果 貴公司單純提出防火牆的紀錄資料,恐怕還是不足以讓地檢署和法院了解該等資料在案件中所代表的意義為何?正確的作法,應該連同網際網路如何運作?ip又有何用途?防火牆紀錄的解讀(例如證明特定時間點有不明人士駭入 貴公司電腦,甚至已有防駭軟體已經明確抓出對方使用的軟體等資料)都必須不厭其煩地作成書面。否則,檢警法院因為欠缺該方面之資訊,自然會一再地要求 貴公司人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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