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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


黃OO 發問於 2010-04-19 | 台北 |

Q: 你好:
請問本票票款強制執行請求逕發之債證憑證有效請權期限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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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發給債權憑證,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二、而債權憑證之時效,應依原來之債權性質而定,依題示,依票據法第 22 條,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三、按聲請強制執行為民法第 127 條所定時效中斷事由之一,此外,若強制執行所持之執行名義為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依民法第 137條,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若僅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因非與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時效仍為原本之三年,債權憑證應三年換發一次,以保權益。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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