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試問有限公司申請停業,是否須經其他不執行業務股東之同意,倘公司董事未經其他不執行業務股東之同意即擅自申請停業,其他不執行業務股東有何救濟方法?
感謝您的回覆
A:
張小姐
平安
公司停業係指公司為於一段時間內暫停營業,與公司解散不同,故公司法中為如解散一樣規定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且實務上,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時所須出具之申請書,亦是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或董事長)具名蓋章申請。是以,貴公司之董事確實能夠在未經其他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同意之情況下,即辦妥停業登記。
惟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52條之規定:「董事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另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該董事如果非為公司之利益,或違反股東之決定擅自申請停業,而造成公司受有損害,得向該董事請求賠償。
此外,在該懂已違背其義務之情況下,亦可將其解任,公司法雖未有董事解任之規定,但解釋上與董事選任之方法相同,即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公司法第108條選任董事之規定),將該名董事解任。解任該董事後,同時另選任新董事,代表公司申請復業。
以馬內利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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