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主要是從事(事務機器租賃之項目),最常遇到的問題是當我們提供機器租給客戶時,有些客戶會在租賃期還未期滿時就退租,根本無視合約之存在,以至於會發生糾紛,更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失.......
請問於民法可有其規範或賠償條例?
感謝您的幫助
A:
您好,
何必捨近求遠,直接在租約裡面規定發生此種情形,該怎麼賠償就行了。
民事行為,法律是一種補充,若當事人已有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善良風俗,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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