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親愛的律師您好:
我與仲介公司於去年有簽依委託合約在身,後來因過期也沒有再重新打新合約授權委託,但於去年的 9/30 該仲介公司收到一買主下斡旋20萬,並有簽"買方要約書"簽了1420萬的合約(後來由法院寄來的資料我才知道的)。之後於10/5 找我去再簽一份新的委託書,簽約的價格由1380萬開始起跳,但該新的委託書的起始日寫為3/12,仲介的意思是說方便行事,因我當時並沒有其他想法,所以就沒有再跟他抱怨。但10/5簽約的當下,他並沒有告知我於 9/30 有跟買方已經簽了1420萬的合約,也沒有交付給我該"買方要約書",且告知我買家只願意出到 1380萬,但我表示請他再跟買家繼續拉高價格。之後仲介一直找我並跟我說,他已經該買家達成1380的價格,要我出來賣房子,我告訴仲介說,這價格我不願意賣,於是該仲介就告法院告我,因為買家因有下斡旋,也對仲介提出告訴的問題。我與仲介之間,只有簽一份委託的合約書,之後並沒有執行任何的往下流程,也沒有收下錢或簽下其他任何合約,請問這官司他告得成立嗎。
謝謝解答。
A:
潘先生您好:
1.法律上解釋契約,主要依照文義(字面的意思).
2.如果你有不同的主張,比如你說契約日期或1380萬價格你不滿意,除非是你有錄音存證或有證人,才可能成立.
陳欣佑律師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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