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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10-02-0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2月3日到桃園某中古車商(簡稱甲方)想要買車,當日甲方就急著催促我要簽約,後來甲方要我拿兩萬元做為定金,誰知次日他們就把車子過戶給我了,使我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在定車時他們一再保證他們的車絕對是非事故車 或泡水車,後來他們要我2月5日交車,當時基於誠信原則信任甲方,再加上自己本身沒有購車經驗才會把車款及稅金規費保險等金額給了對方,但當日交車時,我把車送去保養時才發現,車子有一堆問題,且似乎有熔接過的痕跡,事後我以簡訊方式追問甲方,甲方仍堅稱絕非熔接車,且保證如果為熔接車絕對受理退車,但如果不是熔接車則要告我毀謗,此外當時契約中定有,後來聽朋友說這是一條不公平條款,而且好像也是經濟部消保會公告之所訂契約中不得記載的事項之一


請問
這是一張無效契約嗎?此外車輛結構消費者發現似乎有熔接痕跡而以簡訊方式告甲方這輛車有熔接痕跡應為事故車,對方若堅稱要告我誹謗的話,這樣也成立誹謗罪或毀損商譽之罪嗎?但我並沒有意圖要說這是一輛事故車阿,這只是我個人的判斷,畢竟我說有熔接痕跡的地方真的是讓我有相信它是熔接車的可能所以才這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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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聲

律師

A:  陳先生您好:
一、首先您的問題一,是否為無效問題:
1.關於所謂【這是一條不公平條款】,因為您未說明何一條款,所以不知您所說的是哪一個條款不公平。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
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但是除去該無效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一方顯失公平者,該
契約全部無效。為同條第三項、同法第16條所規定。
二、至於您所懷疑有熔接點部分,如果依所問,只有傳簡訊給車商,並不會構成意圖散布於眾、或公然等要件之誹謗、公然侮辱等罪。
三、以上謹供參考,如有不周,歡迎來電賜教,敬祝新年快樂。

楊仁聲律師03-332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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