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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司歇業或解散,未經過股東會決議


周OO 發問於 2010-02-02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司歇業或解散,未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會生效嗎?
股東是否可以主張反對此決議? 公司員工又該如何應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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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周小姐
平安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而除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參照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及202條)。
依照公司法第315、316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任意解散時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且應於股東會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參照同法第172條第5項)。是以,既然公司法已明訂公司解散為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則不屬於董事會之權限,董事會所為之解散決議並無效力。
另外,董事會之決議,違反股東會之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且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參照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第194條)。
至於員工部分,參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若公司無預警宣布歇業或解散,員工可向公司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1、16、17條),並要求公司提供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以馬內利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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