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房屋仲介賣方權益義務說明書中明定以下2點
1.當買方所提出之購屋條件,未經您於『買賣議價委託書』上簽認同意出售前,買賣契約概不成立。
2.我們會在收取買方之定金後通知並轉交給您簽收。
這樣的話 房屋仲介能否在 未經賣方於『買賣議價委託書』上簽認同意出售前
收取買方之定金後通知並轉交給賣方簽收
這樣合法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茲就提問簡要回覆如后:
當買方所提之購屋條件經議價後,倘未經賣方簽認同意出售,因該議價價格並非賣方原來之委託價格,原則上買賣契約契約不成立。 但如仲介在議價後,取得買方定金並通知賣方並轉交,則賣方在受仲介通知並轉交時,即已知悉該議價價格,倘賣方同意並予以簽收,則一般將認定賣方已同意該議價金額,則定金將轉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
以上,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蔡雅蓯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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