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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私文書,詐欺,背信,損害賠償


wOOOOO 發問於 2010-01-18 | 台北 |

Q: 大律師您好,冒昧的來信,耽誤您寶貴的時間....
請教您,去年我們社區主委,安排自己的老公幫社區清水溝跟清洗水塔,我去問他詳情,他們還騙我說他在外面有從事洗水塔工作,洗過三四百顆水塔經驗(經求證後是騙人的,可是水塔已經洗了,費用主委於隔月公告帳務表中列出=已請款)其中清水塔的當天還上網刻以xx清潔公司名義的收據章開出估價單請款,財務是主委的三嬸(三嬸曾經表示過:主委要有簽名跟蓋印章的收據他才會付款)


請問
1.以這樣的情況來看, 亂刻清潔公司名義印章,以公司名義幫社區洗水塔(亂洗一通),這樣主委跟主委的老公是不是有偽造私文書,是公訴罪?有沒有詐欺嫌疑?三嬸算不算共犯?三嬸有沒有觸犯背信?後來開會要主委說明帳務表中的疑問,我才沒講幾句,主委跟他老公竟然當眾拍桌砸椅子,還罵:你媽的咧你什麼東西阿,我因為心生畏懼,帳務表中還有很多疑問就不敢問了(這過程有錄音)


2.這樣主委跟他老公有構成恐嚇?跟公然侮辱嗎?另,帳務表中又發現主委還找來熟識的廠商,更換兩次污水馬達,費用很誇張54000(是市場行情價格2倍)請問大律師主委這樣錯誤的決策,造成公費(住戶月繳的管理費)亂支出(損失),這樣算背信嗎?還是?有辦法請求損害賠償嗎?要提損害賠償是用刑事附民?如果告不成我會被他告成誣告嗎?



以上的疑問煩請大律師不吝回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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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下對於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任意刻XX清潔公司名義收據章來使用,須視該XX公司是否確實存在的公司,若是,則觸犯偽造文書罪嫌,若XX公司僅係虛構的公司名稱,則該行為應屬詐欺罪的一部分。
至於擔任財委的三嬸是否為共犯?則須視三嬸是否知悉實情多寡而定!若依照您所述的情狀,初步無法排除主委與財委都有背信及詐欺罪的嫌疑。
另外於開會是拍桌罵人,則須視所使用罵人的言語內容是否涉及使人生命生體有疑慮之危害預告,抑或是單純訕笑謾罵,前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安全罪,後者則可能構成309條公然侮辱罪。
至於帳務表內不正常的費用支出,倘單純決策錯誤所致,僅可討論有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已;然而若果是故意造成,又或是確有人謀不臧,則主委確實有背信罪的嫌疑。
最後您所述的內容倘均有依據,縱使您對此等事實,向地檢署申告,請檢察官查明有無犯罪事實,則因所述有所懷疑的依據,縱使告不成,也不會被認定為誣告。
建議您可讓其他住戶知悉此情,集合眾人之力共同查明或對抗此惡劣情事。

倘有其他問題,歡迎不吝來電賜詢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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