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對方向本公司訂購貨物兩次
第一次 70萬元
只付款30萬元
(有開發票)
第二次100萬 (對方要求不要開發票)
第一次剩餘帳款和第二次全部款項皆沒有還款 也沒開票給本公司
請問對方第一次付了30萬 是為了閃避 詐欺罪嗎
他要求第二次不開發票 是他要閃躲債權嗎 ?
本公司現在只有 出貨證明能夠當作證據嗎 ?
能怎麼對對方提告呢 ?
還是該怎麼要求對方進速還款嗎 ?
他目前 被其他債權人假扣押(貨物)
他沒有資產
但他兒子有
這樣怎麼對他提告呢 ?
還是怎麼做
能跟其他債權人一樣對他假扣押呢
其他債權人是否能更有權利拿到錢呢 ?
那本公司權利是否受損 ?
該如何保障本公司
提出什麼證據比較恰當呢 ?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對方應不會成立詐欺罪,僅為雙方間之民事糾紛。
在沒有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下,在舉證方面確實比較不利,不過若確實有出貨證明(甚至經對方簽收),以及出貨之事實,或有其他的報價單或訂購單,甚至第1次付款的發票等,都可作為雙方間有合約關係之證據,並要求對方給付貨款。
至於求償方面,比較迅速的方式為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無異議即視為確定判決,而可為強制執行。若你擔心對方脫產,則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以確保債權。
另外,因為你當初並不是與對方的兒子進行交易,故無法對其兒子起訴與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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