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幾年前與幾個朋友一起合開公司,屬於有限公司,推一位為董事
但現今因故,全體股東與負責人鬧不愉快,
負責人不蓋提款用大小章(正常需3顆章),影響公司運作,
請問該如何處理?
A:
黃先生
平安
依照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52條:「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若該負責人不依規定執行業務(提款不蓋提款用大小章),而影響公司運作,倘致公司受有損害,可請求其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此外,公司法未明文規定如何解任有限公司董事,然依經濟部釋示(經濟部92年經商字第09202005450號),公司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有關有限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令有規定者外,係屬民法之委任之關係。查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並規定該法第51條於董事準用之。故依有權選任者即有權解任之法理,董事解任可與董事選任作相同處理,是以在該負責人影響公司正常運作之情況下,可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公司法第108條選任董事之規定),將該負責人解任。
以馬內利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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