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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與侵占


楊OO 發問於 2009-12-1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收到前公司寄來的律師信,說我任職期間未按照正常流程領取材料後並且零件去向不明,並且指稱我擅動客人轉單圖利他人或者私自接單。 因此要求我收到信後五日內到律師事務所說明並協議民事賠償。

實際狀況為當初領取零件時公司尚未有完整的作業流程,只要求在庫存卡上簽名代表領取。 我離職後接任之業務詢問客人是否收到零件時,客人也回覆有收到零件並且於隔日付款;而非信件中提及的不知去向。 這樣子對方是否構成誣告?

我沒有簽競業條款,客人也沒有簽保障訂單合約,產品也不是高科技技術性產品絕大部份的原始構想也來自客人,這樣子他們可以指控我背信嗎? 客人在我離職後依然有下單給前公司,但是前公司回覆一個客人無法接受的交期;造成客人取消訂單。 依照這種情況,他們指控我圖利他人跟背信的理由可以成立嗎?

麻煩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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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任職期間是否有背信的問題,依刑法三四二條規定,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違背公司委任之任務,例如轉單予其他公司之類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若無所述提領零件私用之情形,且客戶也有付款之情形,則就公司來函,應予回覆予實際情形不符之狀態,並告知若違背事實提出告訴可能有誣告之故意等語,若此公司可能較不會輕啟訴訟。

二、若未有競業禁止之約定,公司原則上即不得主張離職員工不得禁業,其次,若認為公司來函所述與事實未合,且您有相當的證據可以證明,則回函予公司律師即可,不一定要遵期去律師事務所協商;於公司收到您的去函後,再視公司反應決定後續您與公司間之問題要如何因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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