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
甲向乙承租整棟一二三樓,承租時,甲有向乙表示承租目的是作吃到飽餐廳,但乙明知卻隱匿該租賃物業已簽約前已遭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列管(即停止使用)在案,因系爭房屋僅一樓部分可申請經營餐飲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尚無法擴大營業至二、三樓部分,致原告斥資鉅額整棟一二三樓裝潢而無法達租賃目的,故原告去函向被告為解除本件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
因會計疏忽,將賠償的收據遺失,請問有關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1.裝潢費用,廠商不願意補發收據,還能如何請求損害賠償呢?可以請法官現場勘查嗎?
2.人事費用,有些外勞已返國無從聯絡,還能如何請求損害賠償呢?
3.設備部分,有些無法搬遷則留置原租賃物,還能如何請求損害賠償呢?可以請法官現場勘查嗎?
4.設備部分,有些只能當廢棄物置於倉庫用不到,還能如何請求損害賠償呢?可以請法官現場勘查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訪客:
1.單據遺失,外勞返國,無法求償,請法官看現場也於事無補.
2.設備損失(不管得否拆卸),請人估價求償,或為一可行之方法.
陳欣佑律師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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