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最近收到一往來客戶(即債務人)來函通知,該客戶將進行減資,依據公司法281條、73條規定,詢問我方對此是否有異議?
請問:
1) 客戶減資對債權人有何影響?
2) 我方(即債權人)應針對哪幾方面予以評估是否有異議?
2) 因客戶尚有部份貨款未支付,我方需如何確保債權到期時可被支付?
感謝您的回覆
A:
李小姐
平安
一、依照現行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債務完全以公司「資本」 為清償,而不及於股東之個人資產,因此若公司的資本減少,即表示債權人可受清償的總額減少。故為保障債權人權益,對於公司資本有「資本不變原則」要求,亦即公司資本總額一經章程確定後應固定不動,公司如欲減少資本,應履行嚴格的減資程序。
二、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74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減少資本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而對於提出異議之債權人,公司即須視債務到期與否,而為清償或提供擔保。若公司未對提出異議之債權人清償或提出擔保者,即不得以減資對抗債權人。
三、另公司減資時須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故評估重點即在於該公司於減資後是否仍有足夠之清償能力。包括負債比例、現實財產價值或未來營運表現等。
四、故若貴公司提出異議後,就尚未到期之貨款,可請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以確保債權得以獲得清償。且若債務人之公司負責人有違反上述相關規定令貴公司權益受損,亦可請公司負責人負擔相關民事責任。
以馬內利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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