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透過仲介承租暨頂讓某知名夜市店面,因該夜市幾乎是舊違建密佈為眾所皆知,因該店面也是違建,所以,簽約時,承租人問房東、仲介、讓渡人該店面有沒有要拆,渠等均稱此店面是舊違建,沒有要拆,仲介還在契約書上特別約定載「違建倘有被拆,將修補完繕」以為擔保店面是舊違建,沒有要拆。
未料,承租人斥資鉅額裝修後尚未營業竟接到違建將於後天強制拆除通知,經查,簽約前,房東、仲介、讓渡人均已知悉該違建已通知強拆處分,實在很可惡。簡言之,承租人若知違建將拆除,豈會承租且頂讓該店所以器材且斥資百萬裝潢呢?
Q1:
承租人自獲悉該違建通知強拆,但尚未拆除前,可否解除租賃等契約並請求裝潢等損害賠償?
或一定要等到違建有實質被拆除才可請求裝潢等損害賠償?
PS違建可以租賃與買賣。
Q2:
仲介有調查之義務。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事後經查,仲介明知卻故意隱匿該違建已遭通知拆除,預先於契約書上特別約定載「違建倘有被拆,將修補完繕」,事情爆發後,仲介竟強辯特別約定載「違建倘有被拆,將修補完繕」等於已經告訴承租人「該違建已遭通知拆除」以推卸一切責任,上述,仲介的行為該當何罪?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針對您的Q1作以下答覆:
依據民法上「有損害才有賠償」之原則,您的裝璜尚未被拆除,應該是無從請求賠償的,但建議您應該於被拆除前拍照蒐證並保存裝潢費用之單據,以利於事後依法請求賠償。
針對您的Q2作以下答覆:
有關您所指稱:「仲介明知卻故意隱匿該違建已遭通知拆除,預先於契約書上特別約定載『違建倘有被拆,將修補完繕』,事情爆發後,仲介竟強辯特別約定載『違建倘有被拆,將修補完繕』等於已經告訴承租人『該違建已遭通知拆除』」等情節,經核以上特別約定,明顯屬於如何履行瑕疵擔保責任之約定,然而仲介事後卻推卸責任,應屬構成違約之問題,尚構不上犯罪之問題,在此建議您,應先向仲介和出租方協商如何履行瑕疵擔保或協商賠償責任,若協商不成,便可依法對他們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答覆,僅供參考,詳細索賠程序仍須仔細評估,以求全效!
鴻程聯合法律事務所
廖德澆律師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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