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關於合約有幾個問題想向您請教:
(1)一般可以看到對方在合約上載明合約期限屆滿前OO日內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合約自動延展,如此自動展延條款,法院是否會視為不定期契約而有雙方得隨時解除契約的問題?
(2)合約上載明合約期限屆滿前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合約自動延展,如不需約需以書面通知他方,並獲得他方同意,如此約定是否真有其效力? 否則對方不同意不就無止境的延長合約期限了嗎?
(3)合約簽訂後,因合約上有關產品價格載明由雙方另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買方可否因合約已簽訂而強迫賣方一定要銷售產品給買方,否則買方可依合約提告?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1.一般的自動續約條款多存於定期契約,也因此,若自動續約後則合約之期間與自動續約前相同。
2.合約上如此約定有其效力,因此,若不欲續約,自應於屆滿前為不續約之表示。
3.若協議不成,買方不可因合約已簽訂而強迫賣方一定要銷售產品給買方。但建議合約之價金最好於簽訂前即協議好,以避免合約將來因價格無共識而不能履行之爭議。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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