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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文章提告部份是否成立?


賴OO 發問於 2009-12-07 | 基隆 | 傳統製造業

Q: 一、姓名權、著作權之疑問
我的blog的文章遭到他人私自用與我帳號相同之名稱_____引用竄改,
並且用_____這帳號於pixnet惡意污衊,之後又放奇怪的圖片在他使用我的帳號
創的pixnet,於高中版惡意攻擊說這是我發的.(現在他已經把blog刪除, 不過我有複製內文)


二、性騷擾。
→ xxx:話說大家都知道的事你現在才在爽,小心別高潮太多次 12/06 19:10
→ xxx:看你可憐也跟你澄清一下,我是覺得你的廢文不夠資格讓我用 12/06 19:32
→ xxx:本尊來酸你...不過這次確實是本尊,你有高潮嗎 12/06 19:32
→ xxx:沒看過這麼不要X的人 12/06 19:46
是否構成性騷擾?
我嚴重感到很不舒服


三、恐嚇罪之疑慮
以及該板友於我blog留言:
xk4nk42/35k71o4zj4aj3g. g ru.4cl3x87 XD
(翻譯如下,垃圾等著被父母收屍就好了)_
又於ptt私人信件寄信給我:

(如果你還是要堅持把事情鬧大,那我也只能提出因應措施了...
希望您再三思考,免得弄得兩敗俱傷
在這邊至上最深的歉意)

該行為使我心身恐懼,是否可提出恐嚇的控訴?

以上三項還懇請您幫忙解惑了, 感激不盡...

瀏覽人數:798

A: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對方宣稱:話說大家都知道的事你現在才在爽,小心別高潮太多次…。已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到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因此可處一萬至十萬元罰鍰。
至於所稱…等候去收屍,顯係以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告知,若您已心生恐懼,自應成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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