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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


楊O 發問於 2009-12-07 | 台北 |

Q: 我有一失智母親,他有一個從小認養女兒嫁人時也母親有過戶一棟房子
現母親失智他不願俸養,想跟他脫離關係讓他回歸本姓.
養母名下無財物而且是中低收入戶.
請問如何辦理.因為這種女兒不要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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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失智的母親,可以考慮為其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2、關於收養(經法院認可的收養),除了可以由雙方依民法第1080條第1項之規定,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以外,尚可以依民法第1081條之規定,由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參考法條: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


第 1081 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 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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