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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嗎?有無法條依據呢?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12-06 | 台北 | 服務業

Q: A告B詐欺,刑事偵結作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未涉他案偵查不公開之虞。

請問:
民事法官函調上開刑事卷證並函知原告「已調取刑事案卷,因檢察官要求本院不能讓偵查當事人閱覽」。

Q1:
民事的原告即是刑事的告訴人,那麼,原告屬於偵查當事人嗎?有無法條依據呢?

Q2:上開內容,原告到底可不可以閱卷呢?理由是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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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據所述情形,如果已經不起處訴分確定,通常就不容易以其他方式閱卷而取得卷內資料,因為該案就在地檢署結案,並未進入法院。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雖然後來的民事案件的事實部份,與刑事的部份相涉,但是民事庭法院就該卷是作為審理的參考,基上考量會限制當事人閱卷。所謂當事人,在民事案件指原、被告;告訴人在刑事偵查程序是被害人,偵查主體是檢察官即類似原告角色,另外就是被告。但是,無論原、被告而言,還是基於是否適於公開作為考量的要素,整個來說還是要由法官以案件的性質作最後的判斷,而決定是否限制當事人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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