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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事業因拆夥問題


威OOOO 發問於 2009-11-28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今年8月底因拆夥問題.另一位合夥人堅稱他拿出80萬說投資公司.可是我在這公司沒經手那樣多.中間我有2年多不在公司.一開始公司負責人是另一位.95年我把公司更名.換回我的名字.那時公司已經負債了.經過了幾年的努力.公司有成長.現在他來跟我要他以前他拿出來的錢.還跑去家裡說要跟我父親要錢.現在公司負責人是我.公司獨資.我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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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威嘉企業社台照
1.合夥人要求退夥拿回其投資額,須證明當初出資之金額證明,公司(或合夥事業)亦須就合夥期間合夥事業辦理損益結算,將該結果及合夥資產合計後,依其出資比率退還.
2.你表示合夥以獨資辦理登記,則該合夥人應是隱名合夥,還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夥(依民法第701條準用第686條之規定:未訂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之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並不得於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縱訂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乃得聲明退夥不受上開限制)取回上開計算後之剩餘合夥事業資金,若出資因損失而減少,則僅返還其餘存額(民法第7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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