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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悔約要求賠償全額仲介費


王OO 發問於 2009-11-20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是賣方, 於11/4於仲介處, 半推半就下就匆促的簽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賣屋, 買方也於當天付了10萬元訂金及簽下本票, 但本票由仲介處的代書收走了, 我們只有本票影本附在攜回的契約書後面.

當天代書宣讀合約時, 也沒有錄音, 也沒有口頭講審閱期.

當時我們在簽約前有問仲介說, 若悔約要賠償多少, 他回覆是只需加倍賠償訂金, 即10萬元.

但這個契約書並沒有註明審閱期, 以及並沒有註明如何悔約賠償的金額數字, 以及仲介費.


事後因為家人不同意而於11/17向仲介及買方提出說要解約不賣房子了. 仲介當場要求我支付40萬元的金額, 由他們去擺平對方.

因為家人不同意賠償這麼高的金額, 我們便與仲介談, 仲介一下說要我們跟買方協調, 一下說要送調解委員會, 但至始至終都要跟我們要40萬元(他說這是賠償金與仲介費)

最可惡的是, 仲介不知怎麼跟買方談的, 原本買方已經幾乎要同意跟我們解約了, 今天卻又匯入150萬到履約帳戶, 想逼我們付40萬元.


請問
1. 我可以由沒有審閱期(好像要30天內)來跟仲介談說, 要立即解除契約嗎?
2. 我們可以到哪裡立案, 表示我們真的在審閱期30天內早已跟仲介跟買方要求解約?
3. 我們真的要支付仲介費嗎? 仲介費真的要全額支付嗎?
4. 是否買方一直匯錢到履約帳戶, 我們的賠償金額就永遠是履約帳戶內金額的全部呢?
5. 要怎麼解約才安全, 若我們真的支付40萬元的仲介, 怎麼能確定真的這個契約已經失效? 是否有關機關可以申請案件撤銷?
6.還有, 其中有條契約內容是說: 自文件交付日起至買賣合約完成(或解除)日止, 非經甲乙雙方同意, 任一方均不得向特約地政士(代書)要求取回文件, 終止委託或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案件撤銷, 違者對特約地政士(代書)不生效力
,若買方不讓我解約, 我就一直不能解約嗎? 而代書那邊的契約書是否就一直存在?而且我即使申請案件撤銷也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7. 對方匯入的150萬元, 是否要我們點收才能入履約帳戶? 因為仲介以此點恐嚇我們要付擔更多的賠償金, 除非我們支付40萬元才了事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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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王小姐:妳好!
1.契約之審閱期係指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法律要求企業經營者須給消費者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契約條款內容,以免消費者一時不察而吃虧上當所設之規定.
2.妳的狀況似乎發生在與買方簽約之際,妳對於買賣契約主張未有審閱期之問題,而非發生於妳與仲介公司簽訂仲介合約之時,對仲介定型化合約之審閱期間,一來買方本非提供定型化契約之企業經營者,再者妳已與仲介公司談好買賣條件,如仲介公司已依妳開出之條件與買方談妥,妳應難以無審閱期間為由拒絕訂約,如在未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前,妳因家人反對而欲解除仲介合約,只須賠償仲介因履行仲介合約所發生之損害即可,如已簽房屋買賣合約後,妳才反悔不賣,則除須賠償仲介之損失外,尚須賠償買方因簽定買賣契約所生之損害(民法第259,260條參照)..
3.關於賠償金額:參照上開民法規定,已收之款項固要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返還(259條第2款)如無約定利息者法定利息為週年利率5%,其他依契約約定之賠償金額(約定過高者得要求法院減輕),如無約定賠償數額,則須由仲介公司及買方就其損失提出證明,始能向妳請求!因此須慎重處理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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