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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排球接球時撞到同隊女生,被對方告過失傷害


劉OO 發問於 2009-11-1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8月間在大學校園打排球時,接球時不小心撞到同隊女生,結果居然被對方告過失傷害,而且對方的合解金一開金就是十萬元;前天開偵察庭,因對方的說詞跟我不同,偵察官問對方要不要和解,對方不和解,偵察官就要我們離開了。
請問像這種運動過程中的碰撞,真的是過失傷害嗎?
還有這樣案件一般會怎麼判決?一定要跟對方私下合解嗎?
最糟的情況會被判什麼刑責呢?

再也不敢去打球的倒楣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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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必須行為人(被告)就犯罪事實的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才能算是有過失。所以,如果是在正常的運動過程中,一般應該都會被認為是被容許的危險。因此,除非有其他事證得以被認為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或是有事實足認行為人對於該傷害他人的危險,應有注意的義務外,不應驟然以告訴人受有傷害的事實,就認定行為人應負傷害罪責。

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度是:「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般實務上,通常也都是容許以易科罰金了事,鮮少見到有因此入獄服刑的案例。
至於是否和解,就必須看個案雙方是否都願意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雙方是否願意承擔冗長的訟訴程序?以及若不和解時,敗訴一方(告訴不成立,或被告被判刑)所要承擔等等風險及成本去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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