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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急件,請協助回覆)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急件,請協助回覆)


詹OO 發問於 2009-10-30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賣場是以販售服飾商品的網拍服務業
於賣場及關於我中皆已明文規定下列事項
下標前必讀說明
本賣場退換貨需知:
1.不接受因尺寸不合之退換貨要求,請看清楚再下標.

最近遇到一位買家,商品購買收到試穿後發現尺寸不合
要求更換尺寸,但本賣場以可以來信借圖轉售及已明文規定之事由拒絕了買家
之後買家以此條文反壓要求換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請問:
1.在賣場中及關於我中已先註明交易條款,若買家同意後下標,是否是已符合"民法之契約"規定
2.若買家堅持換貨,不給他換,這樣是否合法?
3.若有依據條例可考,請提供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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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詹小姐:妳好!
1.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確有如函中所言之規定,其第二項甚至明文: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所謂郵購依同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均包括在內.因此雖妳明示不接受因尺寸不合之退換貨要求,並要求買家看清楚再下標. 惟因違反上開規定無效之結果,對方還是可以依第19條第一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退貨!這是法律保護消費者之強制規定,它優於民法契約之規定!
2.若妳不讓對方換貨,他可以拒絕付款,如已付款,可以依民法259條第二款之規定:請求返還給付之價款及自付款日起之法定5%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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