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方為網路商品代購業者,並無實體店面,日前有名客戶向我方洽詢代尋電子零件一批(數量1000顆),首批代購電子零件數量為500顆於9/10寄出,買方於9/12收貨時並無在第一時間反應該批零件有問題,而於9/18又另購一批500顆電子零件商品,事隔將近半個月左右的時間後才主動打電話給賣方反應該批1000顆電子零件全數無法燒寫程式之故障問題,我方於10/6至買方家中取回商品檢查時,發現該批零件己全部有上機測試過痕跡,和買家說的只做商品抽樣檢測口述完全不符,物品代購前己事先向買方表明該批電子零件為原裝現貨(大陸代理商敘述),並於10/9後送回大陸代理商檢查後,大陸代理商回覆指出該批1000顆電子零件己全部有燒寫過程式無法退貨,因買方事先無照約定收到商品後第一時間做出檢測動作,賣方屬於個人工作室並無專業儀器可對該批零件做精密檢測,目前是由大陸代理商判別人為因素,所以我方也無法在短時間內幫買方做出退貨及退款動作而現在對方要報警處理
請問
這樣我方是否要賠償買方全部費用還是只需做代客協助退貨之動作即可?
感謝您的回覆
A:
梁先生:你好!
1.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同法第356條則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2.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同法第359條,第360條亦有規定.
3.因此本件買方以半個月之時間檢查受領之物,是否合於上開規定,應先探究,如屬相當,則不能因買賣標的已試過,即不准其退貨,且買方只有全部測試始知全部不能使用,只要該等電子零件全數無法燒寫程式,即屬重大瑕疵,而應准依上開規定退貨,不能因未抽樣測試,或貴方事前曾向其表明為大陸原裝,而拒絕退貨!
4.貴方若以賣方之資格直接與買方成立買賣契約則你屬賣方,其與買方之關係依上開之規定.若為買方之代理人,你與買方之關係應依委任代理契約之規定,買方既發現有上開瑕疵之問題向你反應,自應代理買方通知賣方換貨或解約退款,如未盡代理之義務,或有故意過失責任,則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亦可向代理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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