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我已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目前在做強制執行申請動作,關於聲請狀的內容想詢問:
1、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部份,因我之前的支付命令是聲請欠款+支付命令費用五佰元,金額是照原來支命的金額寫嗎?還是可以再加上這次聲請強制執行的一切費用,像是查調債務人的所得、財產等。
2、內容部份「………並自民國年o月o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之o計算的利息及執行費用。」打o部份應如何填寫。
3、執行標的部份「請求拍賣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的不動產(依實際執行標的記載)」如還有所得部份,應如何填寫,一定都是先以拍賣不動產為主嗎?因金額不是非常大,想執行的是扣押債務人薪水等方面來償還債款。
4、寫好之後是連同法院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和查調債務人名下所得、財產,這三份一起寄到原先申請支付命令之法院嗎?
因不太懂這方面的知識,所以問了很多問題,非常謝謝!
A:
你好,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一般我們在寫支付命令時會寫上1.債權金額2.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強制執行狀上之訴訟標的金額,是需依支付命令上的債權金額訴明,另外像是查詢財產所得的費用、及一些相關之戶謄、土謄費用是無法向債務人索取。
至於聲請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的費用,則是在強制執行狀註明『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則支付命令的費用500元及強制執行千分之八的執行費則會一併計入。
二、你可以如此述明: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支付令命的債權金額)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
假如金額不大的話,建議是扣薪比較好,因為扣押不動產拍賣,另外還會有查封及鑑價等問題出現,如要執行薪資所得,則在執行標的部份訴明『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xxx,位於第三人xxxx公司之薪資所得』
四、
寫好之後,如果執行的標的是薪資所得,附件為1.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2.國稅局所得資料3.公司查詢資料,正本、繕本(依第三人公司數+對造人數計算)、留存,逕送第三人公司所在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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