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
1.原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但因發現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抵償債款,故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取得債權憑證,那麼後續如何以債權憑證去追討債款?及應注意的細節?
2.債權人己預繳的執行費用可保留或申請退回呢?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聲請債權憑證後,要注意的就是兩件事情,第一件是權利的時效期間,第二件是一、二年要去國稅局持債權憑證去查閱債務人是否有所得或財產之資料。
二、每種債權的時效期間都不一樣,例如借款債權是十五年時效,商品之代價是二年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二年時效....,詳細規定請自行參閱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以下的規定。
三、執行費用,在以後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時,優先受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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