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我已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要申請強制執行,有以下問題想詢問:
1、收到後,多久內要申請強制執行,有時效性嗎?
2、是向何處申請強制執行?原來申請支付命令的法院亦是債務人的所在地嗎?
3、需檢附什麼相關文件?
4、費用大約是多少?
5、申請強制執行後,需多久才能收到債款?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二一條規定,: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再依民法第一三七條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即為執行名義,原則上不論之前之時效期間,均因此規定而重行起算五年)
二、應先持該執行名義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財產,可向財產所在地之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三、應先製作強制執行聲請狀,檢附執行名義,及應執行財產之證明文件(例如查閱國稅局債務人財產資清單,有載明債務之帳戶資料,即可向以該銀行帳戶為查封之對象)
四、強制執行之法院徵收費用為執行標的金額之千分之八。
五、聲請強制執行後,視執行標的不同而會有不同之時間(例如查封不動產、銀行帳戶、動產、汽車、股票.....均有不同之執行程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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