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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所有損害賠償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10-26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教律師問題:

甲承租某店面且全新裝潢後尚未營業,竟獲悉該店面已遭通報強制拆除而無法達租賃收益。
甲係遭仲介.房東.讓渡人共同詐欺,即簽約前隱匿上開事實,而後,協調甚久未果。

甲承租人因不懂法律,而由年法律顧問擬協議書先返還房東店面,當時,甲實在看不懂協議書上字面的法律意涵,然法顧催促甲趕快簽一簽且表示「甲若不簽,將無法把握打贏官司即詐欺及民事損害賠償」,千萬沒想到,該協議書竟是將新舊裝潢 器具 房租等數百萬損失全免費送給房東之意,事後,該名不肖法顧還要求甲補簽放棄所有法律追訴權的契約書給房東,甲不肯,法顧以甲不信任他為由終止委任契約。



甲是否有理轉向讓渡人請求所有損害賠償呢?(含甲頂讓該店所有器材,另包括新增器材及裝潢等,但,依上開協議書顯都房東拿去了)理由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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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訪客先生:你好!
承租店面後裝潢完妥,未及營業,卻被以已遭通報強制拆除為由,與房東協議書先返還房東店面,是否可轉向讓渡人請求所有損害賠償?從此一問題看起來,似乎此店面尚未被拆,又所謂:讓渡人是否為承租人甲之前手?換言之:即甲向前承租人頂讓此店承租權之人,如果是這樣,那麼本問題可能須按下列方式處理:
1.先取得甲裝潢店面及頂讓此店花費之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之損失(請先拍照及請裝潢公司證明自己之花費).
2.找人證明當初頂讓時仲介及房東,前承租人如何向你表示,以證明對方明知此店有被強制執行拆除之問題,卻仍仲介及頂讓予你,亦即你被騙,而承受之事實(請注意:非係因你自己違規裝潢,而被強制拆除,才有理由追究彼等之責任).
3.上開兩項證據取得,且被拆之原因非可歸責於己,而可歸責於房東,仲介,前承租人時,即可向彼等請求損害賠償.
4.雖你已簽協議交店先行交還房東,如無放棄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則仍可對之求償,如對房東放棄請求,亦非不可對其他有責之人(如房仲或前承租人)請求,(如彼三人有共同詐欺之情形時,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另依同法第276條之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5.至於你因他人建議而與房東協議先行交還店面,是否被騙放棄對房東求償,此為事實之問題,如確有被騙,則須於一年之內撤銷放棄求償之意思表示後,始可對房東請求損害賠償!
6.如店面交還後,並未被拆,而尚有其因裝潢致使店面增加使用上之價值存在,房東於你裝潢時亦無反對之表示,你尚可向其請求房屋剩餘價值,或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該增值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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