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95年9月購買安聯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單,最近在翻閱保單時發現有二個地方不是我本人簽名,我和安聯公司反應,要求保單自始無效,因為我發現我的權益受損,可是安聯公司的人卻說並無異議。還說要告就去告,反正到了法院,法官會要我舉證,我舉證不出來,要反過來告我。我就是不知道是誰簽的,要我去舉誰?安聯這樣說,真的很過份,難道我連自己的簽名都認不出來嗎?
請問
如果我提告,是否有勝算?法官真的會要我去舉證嗎?還有,過了三年,現在提,還有效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依刑法第二一七條偽造簽名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十年,因此,若有他人從事偽造簽名之犯罪,造成您的權益損害,尚未超過追訴權期間,仍可提出刑事告訴。
二、至於是否有偽造簽名之事實,因為涉及該保險契約之業務員招攬之自始,至簽約完成送回公司,保險契約製作完成後,再交回您的手上,其間到底是如何之情形,應加以討論。不過保險契約非要保人所簽名,保險公司說要投保之人負舉證責任,是有所不當的;若有偽造之情形,非因投保人沒有異議,而該違法之行為就補正成為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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