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公司代理總務ㄧ職.近來公司客戶有欠貨款.上頭請我處裡這案件 但我對這實在不懂沒有經驗
只能求助於專家 狀況如下:
我客戶欠貨款金額250000元.他一直欠款沒錢還.後來有簽本票給我司老闆
有發票人跟付款地(台中市西區) 憑票准於97/11/30日 無條件擔任兌付
但沒有寫上指定人給誰 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 但他還是無回應 還是ㄧ樣狀況
1..請問現在 下ㄧ步該怎麼處裡?是否要申請支付命令?還是本票裁定? 哪個最有保障?
2..這2種該怎麼申請? 表格該如何填寫哪邊下載?該準備什麼相關文件?
3..是否可以用通信辦理?? 還是本人要到台中地方法院辦理?因我們在台北縣
4..本票沒有指明說給誰 這樣有效嗎?
5..如果對方還是無回應 怎麼瓣?
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處裡才好 請救救解答我的疑問 林小姐
A:
您好:
一、客戶之貨款債務,有簽立本票予貴公司,因此,就該本票可以同時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也可以聲請支付命令。(確定之本票裁定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確定之支付命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只不過若強制執行不能超過原本的債權金額,否則債務人可以異議)
二、一般說來,就速度及效率、效力來說,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是較佳方式。如果本票沒有載明付款地,就以債務人之居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外縣市可以將強制執行聲請狀用郵寄方式辦理,不過要繳納聲請裁定之費用。本票未指明受款人,得轉讓予第三人,即以執票人為票據權利人。原始債權人若為 原始執票人,即以公司為聲請人即可。相關聲請狀格式,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三、等到法院本票裁定確定後,對方仍不清償債務,可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然後就該財產再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取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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