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是代理進口儀表設備之貿易商。之前承作某一工程公司(以下稱A公司)的部份統包項目,並取得30%為訂金。訂購之後一段時間,由於A公司與上包商(以下稱B公司)合作關係解散,遂與本公司要求解除合約。
由於所訂購的項目我們已與其他供應商下訂,部分產品也已製作完成,故之後我們轉賣給上包商B公司。
然A公司聲稱我們產品已授予B公司,我們並無損失,而一再來函要求退還訂金。
請問
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法律上我們是否需要退還其訂金?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既然已經解除契約也沒收訂金,雙方之法律關係即以不存在,與貴公司之後將產品轉賣給他人無關,因此, 貴公司並無需退還訂金。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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