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美容沙龍的經營者,在今年4月向一家廠商進了一批化妝品,後來發現該廠商提供的商品均謊稱進口,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九條,因為我已將買賣價金預付給該廠商,所以我準備寫存證信函請他辦理退貨,
請問
1.我該如何將目前在我店內的存貨退給對方,因我擔心如果貿然寄還對方,對方就有機會更改包裝企圖湮滅證據
2.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以產品不符為由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並要求對方與所定之時間會同辦理退貨還款與驗收貨品事宜。可於信函中表達,若對方拒捕不處理,恐需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非進口貨品謊稱進口貨品並以此收取高價,有詐欺之嫌),以使對方出面與您處理。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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