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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欲中止合作契約

欲中止合作契約


余OO 發問於 2009-10-16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我的廠商在98年3月份至7月間,賣了一批不合衛生法規的化妝品給我,我想請求退貨,我預付了24萬給該廠商,但實際只收到21萬的貨,這21萬的貨中我又賣掉了6萬,所以還有3萬元未出貨及15萬的退貨,本來我與對方是簽定1年60萬進貨量的合約,而我在98年7月31號已與對方中止合作契約,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956
蔡坤鐘

律師

萬邦法律事務所

A:  你好,以下為回覆前述提問:

若因廠商提供一批不合衛生法規的化妝品給您,則該廠商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您可依照民法第227條及231條等規定,向該廠商主張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責任。如您請求廠商交付一批合格之化妝品,若該廠商無從交付者,則您可以主張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廠商)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而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或解除契約(民法第256條)。至於契約解除後,您自得返還現存之化妝品而請該廠商返還該部分貨款,如有其他損害應也可以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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