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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要求償還


蔡OO 發問於 2009-09-29 | 台中 | 服務業

Q: 您好:

因有一個朋友向我借錢 並開立支票及本票 但票期到了
以沒錢為藉口,無故不還.而原來承租的店面也結束經營,不知搬至何處,我已經寄出存證信函(原承租的地址)
現在我可以聲請支付還是直接起訴-民事起訴狀(給付票款)呢
而本票部份可以如何處理呢
另外支票與本票票期是否有期限限制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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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因為對造已搬離,支付命令怕有送達不到而無效的問題,故若為節省時間,則可考慮直接起訴請求給付。
2、支票對於發票人的請求權時間為一年,本票為三年。

請參考票據法:
第 22 條 (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劉龍飛

律師

聖洲法律事務所

A:  蔡先生您好:
一、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票時效三年(自到期日起算),支票時效一年(自發票日起算)。
二、如僅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尚難達目的;因依民事訴訟法515條第一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
個月 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時,則其命令失去效力。今既知債務人已不知搬至何處,,故支付命令難生效力。
三、本票部分,應速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縱該裁定無法送達債務人,屆
時法院亦會通知、再另撰具聲請公示送達狀,然後法院會通知公示之內容、交由債權人據以登報,最後再
將所登之報紙檢呈法院。(以下暫列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格式);一旦公示送達、並經法院核給本票裁定
確定證明書後,債權人即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至於是否查得債務人之財產,則屬執行程序問題。

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
案 號:xx地方法院民事庭xx年度票字第三xxx號,x股。
聲 請 人即債權人x x x     住址:。
相對人即債務人:x x x 男 xxx出生,住址:。
為聲請准為公告送達事:
鈞庭xx年度票字第xxx號聲請人與相對人xxx間本票裁定事件,經查相對人雖仍設籍xxxxxxx (今再檢附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證),今奉 鈞庭通知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貴院准予對其為公示送達。
謹 狀

xxxx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聲請人即債權人:xxx

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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