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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09-09-25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於今年9月初購買地..金額一次付清..也在代書處訂定買賣契約.契約也寫明增值稅由賣方付..因賣方以為無增值稅而買方亦不清楚所以才在契約中載明..以免日後有所糾紛..但於9/25賣方告知我要付增值稅才願過戶..我已經高於市價5倍向他購買地..若他一直不繳增值稅而讓我無法過戶..


請問
1.我是不是可以告他詐欺
2.背信
3.民法227-1..248..249..250
4.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過戶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230
劉龍飛

律師

聖洲法律事務所

A:  林小姐您好:
一、依民法第345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件雙方既
已約明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且經雙方於代書處簽訂買賣契約,則自應依約履約。
二、承上,今對方不願依約履約,則建議以存證信函、催告其依約於x日內會同辦理移轉登記;如其仍拒出面
辦理時,則應具狀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訴請移轉登記,即請求:被告xxx應將座落xx地段xx地號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所有。
三、惟應注意者,倘若您或代書確曾答應「如有增值稅之情形時,買方願意負擔」,則於訴訟爭辯及傳訊證人
之結果,則亦會有不利之判決結果。

劉龍飛 律師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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