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某一工程由 "A廠商"與"B廠商"簽訂聯合承攬契約執行工程
請問:
可否於契約中明訂代表廠商為 "A廠商", 但是業主付款時不需透過A, 而是直接分開付款給A及B
如此則不需擔心A未來延遲付款給B而造成爭議
謝謝
A:
您好,
以契約自由來說,契約由雙方簽訂或三方簽訂,只要契約當事人同意,並無不可。
但若此工程為依政府採購法所承攬之契約,因受法令之限制,恐怕就無法以此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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