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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債權人對債務人催債的問題

債權人對債務人催債的問題


蔣OO 發問於 2009-09-17 | 台北 | 服務業

Q: 本身是債權人
6年前借錢給友人
當時對方有給支票跟本票
這6年來對方一直以沒錢還來拖延
本月初起甚至連電話都不開機了
請問小弟有什麼樣的合法管道可以向對方要債

有看過幾個網站有催債的服務
不過聽聞都是要收一半的債權金
實在是嚇人

網路找到的大部分都是輔導債務人
鮮少有指導債權人怎麼去催債要債
小小債權人反倒成了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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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對於您與債務人的法律關係,有三部份,因為借款而簽立本票、支票。所有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本票票據關係、支票票據關法,雖然三者是同一件事,但是在法律上是三件事情,您依法有下述權利主張:

一、依借貸關係或支票之票據關係,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訟,取得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或訴訟之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後,再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狀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但是單以支票主張,可能有時效消滅的問題,因為您主張是六年前的事,一般支票的權利期間是一年,而借貸是十五年!)

二、直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於取得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再查閱債務人之財產狀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本票的時效期間為三期,此點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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